聚會飲酒後,明知友人周宏醉酒且只有E照,彭州男子曾虎仍將自己的車交給周宏開。途中,周宏開車撞死了一名老太婆。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,彭州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,認為曾虎縱容朋友醉酒駕車才導致了這一車禍,因此判決他倆都犯交通肇事罪,最終判處周宏有期徒刑1年,而判處曾虎有期徒刑1年,緩刑2年。
  2012年10月28日,彭州男子曾虎(化名)與朋友周宏(化名)聚會,期間喝了2瓶啤酒。飯後,曾虎將自己的越野車交給只有E照的周宏駕駛,而自己坐在副駕駛的位置上。當天下午5時許,周宏開著這輛越野車來到了軍樂鎮的軍樂大道與政通街交叉路口,將一位老太婆撞倒。曾虎一看嚇壞了,於是就躲到了事發現場附近。而周宏當即停車,並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電話。周宏等到120來將老太婆抬上救護車之後才感到很害怕,他就往事發地外邊走,剛走不遠,警方就把他逮住了。
  當晚7時許,曾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。事後,被撞老太婆經搶救無效死亡。經檢測,他們兩人的血液樣品乙醇濃度均已超過法定80mg/100ml的酒駕標準。警方認定,曾虎、周宏共同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。檢方認為,周宏在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,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。但彭州法院認為周宏主觀上並沒有逃避法律製裁的動機,客觀上其行為也不構成逃跑,所以不予認定逃逸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周宏醉酒後不符合準駕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,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,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。雖然周宏在庭審中說,是曾虎讓自己開的車,不過對於這一點曾虎並沒有承認,已無法查實。法官認為,曾虎違反了道法第22條的規定,在明知周宏無駕駛轎車資格且醉酒的情形下,仍然縱容周宏開車,發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他的行為也構成了交通肇事罪。考慮到兩人在案發後積極賠償死者家屬,取得了他們的諒解。同時,曾虎有自首情節,法院酌情從輕處罰。上周五,彭州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  法官說法
  這些情形 不開車也要遭
  承辦法官表示,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負有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,即構成交通肇事罪,而親自駕車並不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。本案中,曾虎的行為即屬於非駕駛人員構成犯罪的情形。除了本案的情形以外,還有哪些情形也會涉嫌犯罪。
  根據道法22條的規定,任何人不得強迫、指使、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,承辦法官認為,機動車的所有人、駕駛人或者管理人等對車子具有合理支配權的人,對他人開車的行為負有一種保證安全駕駛的義務。對此,承辦法官舉了多個情形和事例來說明。
  情形
  1
  單位領導強行要求你開車闖紅燈,結果出現死傷的交通事故觸犯刑法,那麼這名領導作為管理人員,也涉嫌交通肇事罪。
  情形
  2
  朋友借你的車開,而你明知道他沒有駕照,你還借給他,卻出了交通事故。如果朋友構成犯罪,你作為車子所有人縱容他人無證駕駛,理論上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,只是證據要求非常高。
  情形
  3
  你開單位的車子出差,朋友醉酒了借車開,結果出了事。如果朋友構成交通肇事罪,因為你是車輛的管理人,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。
  情形
  4
  你雇佣了駕駛員拉貨,超載了,駕駛員覺得危險不開,這時你以克扣工資相威脅,駕駛員只得開車,路上出了事。你作為管理人,明知超載違章,還強令下屬開車,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。
  情形
  5
  妻子不會開車,丈夫坐在副駕駛教妻子開車,撞了人。妻子構成了交通肇事罪,那麼丈夫明知妻子無證還教妻子開車,同樣構成了交通肇事罪。
  情形
  6
  你有一輛無牌無證的車子,雇了一個人給你搞運輸,不幸撞死了人。因為你明知車子無牌無證,你還讓別人開,出了事,你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。
  情形
  7
  肇事車上的普通乘客或者勸酒的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?承辦法官指出,這兩類人都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,他們沒有義務去阻止或勸阻他人交通肇事,即使出了車禍他們不報警也僅是受到道德的懲罰。“法律對刑事犯罪的打擊是非常嚴肅的,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,肯定不能定罪。”不過,承辦法官指出,勸酒的人可能會承擔部分民事責任。
  藉此,承辦法官提醒所有道路交通的參與人都要加強安全駕駛意識,嚴守交規,對他人和自己負責!
  李璐 彭法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 (原標題:朋友醉駕撞死人 車主一起被判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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